工人日报
“有效直播时长”究竟该怎么计算呢,主播收入“拿多拿少”根据什么来确定呢,请告诉我违约最终到底要赔偿多少呢。这些年来,随着直播行业以极快速度发展起来,网络主播跟MCN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频繁发生了。
每天进行数小时的直播,然而两个月下来收入仅仅只有2000元,在签订了合作协议以后,由于收益远远低于预期,主播小徐选择停止直播,结果被所在公司索赔5万元违约金 。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把该案的判决结果给披露出来了。鉴于小徐合同履行的时间刚只有两个月,收益状况不太理想,并且他身为行业新人,法律意识欠缺,过错程度有限,再加上所在公司所拥有的证据并不充足等这些情况,法院按照实际情形把违约金调整到了1000元。
于适才过去的“双十一”之时,直播带货使消费场景得以创新 。随着直播行业高速迅猛地发展 ,网络主播跟MCN机构相互间的合同纠纷频繁发生 ,当中 ,收益分成的比例与违约金的数额 ,是部分案件里的争议关键核心 。
部分收益分成条款约定不明
网络主播跟一些MCN机构签的合约里,有高强度直播时长的设定,工作标准不清楚,违约条款也不明确,记者留意到了这些情况 。
在电商直播领域相关工作方面从事了数年的徐泽伟,向《工人日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主播合作协议》,宣称这份协议是由某MCN机构制作出来的,还要求合作主播去签订,并且表示“很多MCN机构使用这类合同模板” 。
在这份合同里,记者看到,双方有这样的约定,即主播每个月直播的时长不能低于26天,并且每天的直播时长不能低于6小时,进而每月直播的总时长不能低于156小时。要是主播存在当月直播时长低于协议所约定的这类“违约情形”,那么“甲方有权利暂停补发保底收益、扣减或者停发直播分成、直播带货收益以及短视频收益、停止资金扶持,还能追回乙方已经自提的收益、补发的保底收益以及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前期实际投入的费用”。
然而,一些主播颇为困惑的地方在于“如何计算直播时长” 。在上述《主播合作协议》里,记者察觉到,于“直播时长要求”的条款之中明确写着,“只有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才能够被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 ,可是合同里面针对“直播内容”给出的要求实则相对模糊,缺少具体施行细则 。
在该《主播合作协议》以及其附件《主播绩效方案》里,针对双方的收益分成有相关说明,其中提到,主播第一个月存在保底收益,保底金额数量为2000元,若能达成特定条件,主播便可获得分成。另外,MCN机构会按照净流水与合作收益的情况,向部分主播给予1%至14%的分成,并且MCN机构具备根据政策、市场、效果等方面因素改变分成比例的权利。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的认知范畴内,虽说部分主播跟MCN机构之间契合平等主体的经纪合同关系,但是存在一些MCN机构凭借优势地位,去渲染行业那种耀眼夺目的光环,借此吸引劳动者踏入这一行业,而实质签订的是显失公平的经纪合同 。
出现合同没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情形时,该怎么处理呢?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个案件里,主播小刘跟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引发纠纷,法院判定双方按协议约定的中位值来分成。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称,针对这类情形,要先让双方当事人去协商,要是依旧无法确定,那就应以鼓励交易、达成公平为目的,促使合法成立的合同持续履行。
违约金过高可能面临调整

记者于上述《主播合作协议》中看到,其所列“违约责任”部分条款表明,主播每日的流水,均需返还至公司账户之内,要是当天没有返还的话,就需承担10倍的赔偿责任。要是主播在任何第三方平台,存在发布侵害公司名誉有关的文章、视频,或者发布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沟通事宜等行为的情况,那么就应聘付公司50万元的违约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称,违约金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一般会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另一方面是约定的金额是不是过高,判断违约金是不是过高,通常是以MCN机构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基准,如果违约金远远超过了其实际损失,法院有可能会酌情下调 。
记者知晓,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第34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这样的情况,即网络主播宣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明显过高,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予以调整,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状况下,人民法院能够将主播从平台里已然获取的实际收益当作参考标准,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充分考量平台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以及主播商业价值等诸多因素去进行合理判定。
除了民事合同之外,存在着一些主播,这些主播与MCN 机构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而构成这种关系的这些主播,也面临着收益分成方面的相关争议,同时还面临着违约金方面的相关争议。
吕茹,曾于北京某在线教育机构担任全职主播,她告诉记者 ,一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方会开设内部直播间 ,招聘主播 ,招聘运营岗员工 ,按照传统劳动合同中来管理主播 。“有些公司从事在线教育 ,会聘请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间售卖虚拟课程包 ,售卖实体教材 ,要求主播每天打卡上班 ,并依据成交额来计算主播的绩效 ,计算运营岗位的绩效 。”。
在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那位名为胡胜国的主任看来,当下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展现出多元化的特性,存在着呈现出“支配性劳动管理”这种特征的劳动关系,还存在通过民商事合同去达成的合作关系,同时,这双方法律关系对于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后续维权流程所产生的影响较为巨大。
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与合同条款
若认定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合同之中关乎直播时长、绩效核算、打赏分成、违约金等的条款,都应当去遵守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分析认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意味着法律适用会存在差异。
《工人日报》记者被告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称,不管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合同条款里都应当明确双方收益分成的计算标准,明确支付节点,并且违约金设定要和实际收益损失相关联。
沈建峰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在立法这个层面之上,需要再进一步去回应数字时代所呈现出的灵活就业的那些特征,在于劳动保障以及契约自由之间去寻觅平衡,按照不同类别来实施策略 ,以此解决那种“既受到管理同时又具备一定自由”的用工模式法律与之适配方面的问题 。“行业组织能够推出分类合同的范本,清晰明确工作的内容,明确确定收益分成,明确设定违约金等必备的条款,规范约定不明确情形之下的补充规则,从源头之处减少分歧 。”他给出建议,对于处于培训期的主播应该着重去关注其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对于头部主播而言则着重去约定竞业限制合理的范围 。
有个叫做赵虎的人,他提醒那些从事主播职业的人员,要是需要和MCN机构去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就应该小心警惕,像“带货额没有达到标准就扣绩效”这类,能够把MCN机构经营方面的风险转嫁给主播的条款。
赵虎说,如果签订民事合同,那么就需要重点去关注权利义务的平衡性,比如说独家合作条款是不是匹配资源支持,是不是明确收益计算方式,避免出现歧义条款或者隐性扣减条款,并且核查违约金的合理性。
(徐泽伟、吕茹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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