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十一月十一日零点的钟声起始响起,又一年那种“双十的谬论氛围感攀升到极点。和以往年份不相同呀,有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点击步入各大带货主播所主播的直播间,去领取商品优惠券之后再开展下单进行购物行为操作并由此结束这一事项。

直播带货行业迅猛兴起之际,一些乱象也接连不断地出现。今年9月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一堆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以及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典型案例。这里面提到,有两名主要在做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经由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这类方式来偷逃税款,并且“涉税金额较大”。

有这样一个情况,在之前的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一则通知,这则通知明确强调要加强对于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这类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有多位专家以及行业从业者给出了这样的看法,他们觉得明星、网红主播或许会在今年年底迎来第二轮“补税潮”。

多元化收入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直播带货主播的收入常常是多元的,不仅有“坑位费”,也就是产品的上架费用,它是品牌方为产品推广付给主播的服务费用,还会有销售提成、打赏收入等,其在税收方面也展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常务副秘书长,同时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翟继光介绍称,带货主播有着主播以及销售这两种身份,其收入在数额方面、形式方面以及性质方面都会出现较大的变化。跟传统主播相比较而言,带货主播的身份或许涵盖独立个人、商家职员、独立第三方企业职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等等,其收入形式除了打赏以及平台奖励之外,还可能包含工资、劳务报酬、销售提成、利润分红、生产经营收入等等。于平台而言,仅能够针对独立个人主播的税款实施代扣代缴操作,而对于其他几种形式的直播,其并没有权力去进行代扣代缴税款这一行为。正是这些新呈现出来的特点,致使带货主播的税收征管工作面临较大的难度,并且涉税风险同样处于比较高的水平。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称,带货主播行业涵盖品牌方、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如今又出现了撮合品牌方与主播所在经纪公司达成合作的中介公司等主体,其涉及多方复杂的合作交易关系,资金流向亦呈现出复杂性。

蔡昌表示,和传统主播相较而言,那些以个人工作室或者公司名义去开展带货直播等行为的主播,在税收层面展现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呈现出收入性质的多样化,体现出资金流向的复杂化等特征 。

主播收入性质不一样,税率也就会存在差异。蔡昌讲道,要是带货主播是被商家或者MCN(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机构所雇佣的,收入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还会有提成奖金等情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累进税率,年度奖金能够单独计税,也能够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统一去纳税。个人所得税都由公司来进行代扣代缴。

站在蔡昌的角度而言,当是以个人名义同平台合作去开展直播带货活动的时候,那主播所获取的收入主要涵盖坑位费以及销售提成这两方面,其收入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范畴,这就要求平台方在支付相应报酬之际进行预扣预缴税款的操作。在实施预扣预缴税款这一行为的过程中,要是劳务报酬所得每次的收入并未超过4000元,那么减除费用是按照800元来予以计算的;要是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则是按照收入的20%来进行计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的税率有20%至40%,年末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适用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要是主播凭借个人工作室跟平台展开合作,收入主要仍是“坑位费”以及销售提成,那收入性质就成了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经营所得征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要是主播以公司名义给平台提供服务,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得依照公司运营要求缴纳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主播类型决定纳税性质

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此通知明确,近期需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针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的风险提示以及督促整改,对于在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强调,要严厉查处以及打击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

蔡昌表示,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年底前进行自查自纠补税的明星、网红,给予减罚甚至免罚,其意图在于表明,国家对于文娱领域的税收监管,将会进一步强化并使之形成常态化情况,和未来被查处后被动去接受法律惩罚相比,相关主体倒不如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查自省,并且主动去补缴税款 。

需要强调的是,“补税”并不意味着一定有偷税漏税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副教授李慈强介绍称,“补税”这一说法,是站在纳税人那边去领会的,具体来讲,就是在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比应该缴纳的税款少的时候,其得担负起补充缴纳所欠税款的责任;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补税”还能够理解为“补征”以及“追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针对此有相关规定。

仅属于应“补税”行为之一的有欠税、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违规之举,致使纳税人漏缴或少缴的缘由多不胜数,除了这些之外还涵盖到期补税与错征补税,前者是讲税务机关鉴于纳税人的特殊状况,给予其额外纳税期限的宽容与体量,延长期满后理应补缴税款,后者是指前面所提到的“补征”与“追征”的情形,是因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某一方的过失而引发的税款少缴或漏缴,所以“补税”并不必然意味着偷税漏税。李慈强表明。

带货主播,因对税法规定缺乏明晰了解,在主观并非故意的情形下,致使税款缴纳出现不及时、不充分的状况,这般行为通常归属欠税范畴。然而若是主观故意不进行缴税,意图借助欺骗隐瞒的方式达成少缴税款乃至不缴税目标的,那便属于逃避税收。蔡昌作出如此表述。

翟继光进行介绍时讲道,要是由于对税法欠缺了解、计算出现错误这类缘由致使少缴税款,那就不会被当作偷税来处理,不过依旧得去补税,并且还要加收滞纳金。

需要予以关注的是,在9月28日这天,被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的带货主播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为,以私自隐藏自身收入,改变收入原本性质这种行为。那么,哪种行为是能归属到上述所提及的偷漏税手段范畴呢,。

快手带货交税吗_直播带货主播收入性质_直播带货主播税收政策

针对此情况蔡昌表明,首先要将带货主播的类型予以区分,接着对其收入所得开展分类。带货主播主要存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凭借个人名义于平台进行直播,其收入应当依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税;第二种是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播,其相关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第三种是成立了个人工作室的主播,这类主播通常收入较高,其相关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针对前两类主播而言,其个人所得税需由平台代扣代缴,可存在部分平台会借助第三方平台给主播转账,或者以现金方式向主播给付报酬,这些皆为“隐匿个人收入”之举,一旦被查,便会有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风险 。

蔡昌介绍,众多主播会挑选成立个人工作室,借由把个人收入转变为经营所得,进而采用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办法来削减税负。针对这类主播,一旦被税务机关判定其属于把个人收入转化为企业收入开展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径,便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以及滞纳金,同时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不管是以个人的身份去搞直播带货,还是接受公司亦或是工作室的派遣去进行直播带货,全都是法律所许可的,全都属于合法范畴。所以,组建多家公司或是多个工作室来开展带货直播业务,是有着合法资格的经营方式,自身不会形成偷税行为,也不属于避税行径,要是其拥有节税成效,同样应当被视作是合法节税或者税收筹划。翟继光这般说道 。

蔡昌同样觉得,不一样的所得税政策间的差别,促使好多主播察觉到了能够“筹划”的税收范围,进而挑选成立公司或者工作室的形式,以此达成少缴税的目标。带货主播选用不同形式跟平台协作来削减自身税负,这是合乎情理的事,然而要留意其有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是否契合税法要求。要是主播成立的公司或者工作室仅仅是个空壳企业,而不存在实质性经营活动,纳税人借助空壳企业通过违规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手段少缴税款,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以数治税”是行业税收监管大趋势

虽直播带货关联行业之税收问题已接入监管视线,然当下阶段依旧存有诸多艰难 。

李慈强表述称,监管遭遇困难,首先显见于带货主播收入源泉纷繁多样,这般状况极大地增添了税源监管的艰巨程度,其中,网络主播同直播平台以及经纪公司之间关联繁杂困难,致使纳税个体与扣缴行为人难以确切判定,并且,各个直播平台的账款进入方式标准并不一致,税务机关也难以借助银行系统精准把握主播的收入情形,故而代扣代缴很难彰显实际成效。

当下,在互联网主播带货进程里,交易凭证以及各项数据皆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态进行流通,传统的个税征管技术极为难以借助原始交易记录去核定交易额。与此同时,因网络主播具备公众人物的身份属性,税收监管进程特地需要留意隐私保护问题,理应及时更新税收监管的技术水平。李慈强如此说道 。

翟继光觉得,税收监管当中的主要难点在于,部分直播带货主播并未开展工商登记,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所以并没有进入税务机关监管的范畴,他们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现金形式获取的收入,当前税务机关还很难全面予以掌握。就算是那些已经做了工商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的主播,仍旧会存在上述类似的处于监管以外的收入。

此外,地方政府对于已完成税务登记的公司以及工作室作出招商引资行为时,有可能会赋予其特别的税收照顾,亦或是给予税收返还之类的情况。然而,他与此同时宣称,伴随“金税四期工程”以及数字货币等方面的不断推进,日后税收监管的死角将会越来越少 。

蔡昌称,当下,税务机关已渐渐把区块链、智能AI等大数据技术运用至税收征管里,借由全面摄取涉税信息达成纳税人的全维度税务管控,还展开对主播“双随机、一公开”的定期税收检查,达成严谨的风险管理,朝着大数据与税收征管深度融合的智慧税务方向前行。

应该留意的是,在九月十八号之时国家税务总局所下达的通知里还讲了,针对那些是明星艺人以及网络主播所设立的个人工作室还有企业,需要去引导其依据法律法规来建立账目以及完善制度,并且运用查账征收这种模式来进行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也极有可能会给行业当中的从业者带来比较大的影响。根据所知道的情况,当下,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是划分成为“查账征收”(此方式适合运用在账簿、凭证以及会计等核算制度相对比较健全,能够凭借这些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状况,正确算出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核定征收”(此方式适合运用在没办法完整、准确地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这两种方式。

目前,主播工作室缴纳税款主要采用核定征税方式,以收入1000万元为例,核定征税需缴纳税款约35万元。若采取查账方式征税,需缴纳税款可能接近350万元。故而,工作室一旦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其节税功能会大幅降低,税负与个人直接取得劳务报酬的税负相差不大。因多数工作室采用代理记账方式申报纳税,对其查账征税不存在技术难题。翟继光表示,在全国所有地区查账征税的纳税额是相同的,这会对部分贫困地区的招商引资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持有这样的看法,带货主播属于新兴职业,从整体来讲应当给予保护以及规范,大多数带货主播收入不高,不适合将对其工作室的核定征税完全取消,对于年收入处于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议依旧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准许其进行核定征税,建议把税收监管的重点设定为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原则上不应该允许其核定征税,对于借助“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这类偷税行为同样要重点打击。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直播平台的监管,直播平台在协助税务机关促使带货直播依法纳税这件事上,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身为带货主播等文娱行业的从业者,也需要提高税法意识,依法缴纳税款,依照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去节税。

蔡昌觉得,对于加强带货主播等的税收监管而言,首先得构建带货主播等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此外,还要全力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方式去达成这一目标。

李慈强还指出,文娱行业税收监管质量好坏,要看税务机关对真实并且完整的交易信息以及资金流动状况的掌握水平,在大数据时代这种背景之下,“以数治税”、分类精确监管是文娱行业税收监管的发展趋势为此,要强化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监测网上交易,加大执法力度。与此同时,针对网红违规避税这一情况,税务机关能够采用“穿透监管”原则,依据实质的经济关系,去确定带货主播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说,某些主播工作室设在税收洼地,然而实际经营活动却是在其他地方展开,这属于漏税行为,应当通过税务机关核实相应的经营状况之后,再实施征税以及监管 。

蔡昌还讲了这样的情况,要强化对带货主播之类、属于文娱行业的从业者的监管,与此同时,还要构建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方式,这该如何理解呢。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文娱行业从业者归属于新个体经济范畴,其中,大部分个体并不拥有核算成本费用的独立能力。随着要求网络主播所成立的个人工作室以及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法来申报纳税的通知公布之后,税务机关也需要针对这个通知备好对应的征管配套举措,像是创建主播专门的成本核算模式,并且教导其怎样去开展成本核算等等。(本社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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