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平台侵权责任_抖音平台电商性质认定_抖音带货平台收多少手续费

直播带货正渐渐愈发愈发火起来,然而要是所销售的是那种侵权亦或是假冒伪劣的商品,那么直播平台究竟该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近日,海淀法院针对一起涉及抖音平台的案件给出了判决,在判决里确定直播带货场景当中,直播平台是属于电商平台的,据悉,本案乃是全国首例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案件,同时也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后,对于该类平台性质予以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 。

案发:主播带货涉嫌侵权抖音成被告

诉称的原告是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称自己经由阿加莎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从而得到了“”和“”这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之后,原告察觉到,被告当中的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借助其于抖音直播平台的账号展开直播,还售卖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此行为侵犯了赛饰公司的商标权。

原告公司另外觉得,抖音平台里主播直播带货越发普遍,要把它视作电子商务平台,在本案里,身为抖音经营者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理应针对弘宇公司相关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是抖音平台任由弘宇公司施行侵权行为,该当一同承担法律责任。

抖音:并非商务平台已尽到义务

被告弘宇公司辩称,其销售涉案商品获取了案外人合法授权,因自身认知和判断能力存在局限,没办法判断销售涉案商品是不是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并且已给出了涉案商品来源,故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弘宇公司还讲,抖音平台没能保证用户有效阅读以及理解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内容,也没有向用户提示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后果 。

微播公司提出,赛饰公司能够借助涉案商品落地页所展示的卖家信息来开展维权行动,并且微播公司已然把涉案抖音用户的信息透露给了赛饰公司。另外,抖音平台的用户协议已经清晰地向用户作出提示,要求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本案当中,微播公司于接收本案诉讼材料之后,迅速对涉案抖音用户信息以及涉案商品进行了核实,如今涉案商品已经被下架了。

微播公司持有这样的看法,抖音平台不是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不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并且在案件当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分析:抖音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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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认定,结合在案证据,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构成侵权。

法院针对抖音平台性质进行分析,得出这样的认识,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以及网络营销模式变得多样,当下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情形已变,不再局限于传统那类纯粹把电子商务当作主营业务的平台,像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这类将生产、提供内容作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渐渐开始为其用户给予网络直播营销服务。

要是后者,要是它实际给那么一交易各方提供的服务自身满足前面说的电子商务法里的相关定义,那就应该认定它所运营的那个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基于此,综合来看,在本案当中,抖音平台的用户能够经由开通“商品橱窗”功能来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之上呈现出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以及价格等方面的信息,用户点击抖音平台里的“商品橱窗”之后,并未跳转至其他平台,而是直接进入到商品页面,抖音用户能够在其抖音账号之内直接查询自己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的时候,需要点击抖音平台界面里的购物车,才可以进入小店平台从而完成购物等一系列事实,认定抖音平台是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之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是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判决:尽到义务抖音无责

法院于判决之中,针对抖音之平台性质予以认定,不仅如此,还进一步去分析那具体责任之划分,并且详细展开论述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合理义务之边界,。

法院认为,此类平台里电商活动存在特殊性,不适合对其运用过于严苛刻拘的事前审核标准,而应当结合平台有没有构建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有没有制订并公开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者平台公约,有没有履行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有没有制订负面清单,有没有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有没有构建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有没有事后采取及时且必要的处理举措,有没有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等方面,综合判定平台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微播公司在本案里,针对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措施,履行了提示措施,还履行了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初,法庭首次审判判定弘宇公司赔付赛饰公司经济方面的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范围内的开支10598元。当下,此案件仍旧处在向上申诉的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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