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

直播带货盛行的当下

主播舌绽莲花让人心动不已

但一不小心买到假货

谁来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

案情简介

抓到“第一桶金”的小刘,打算要给女朋友买一个名牌包,然而预算有着限制,所以在各大直播间来回辗转,尝试凭借最优的价格拿下。有一天,小刘刷到某个直播间,正在售卖价格、款式等都和他预期相符的名牌包。并且主播再三做出承诺,是“假一赔十”。于是在主播把链接挂上之后,小刘就直接付款拍下了 。

主播承诺假一赔十法律效力_直播带货假货赔偿_微信直播带货要求

在女友生日的当天,小刘送出了名牌包,女友却发现名牌包logo细节处,和其拥有的同品牌包有点儿不一样。得知该名牌包的购买途径和价格后,女友跟小刘商量把包送去做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假包”,小刘找到直播间售后客服,要求依照“假一赔十”的承诺予以赔偿。直播间运营方以该产品是A公司生产销售,其只是带货为理由拒绝赔偿。A公司提出“假一赔十”比“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标准要高。各方面没有能够就赔偿这件事情达成统一意见,于是小刘就凭借违约这个缘由把A公司和直播间运营方一同起诉到了法院,提出按照“假一赔十”的标准去支付赔偿款项。

法院审理

微信直播带货要求_直播带货假货赔偿_主播承诺假一赔十法律效力

“假一赔十”承诺是否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能采用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经营者委托主播直播营销产品,直播里主播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具体且明确,不同于一般性广告宣传,已拥有“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要约要件,成为了消费者与经营者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虽然“假一赔十”承诺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高 ,但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优先适用了,消费者基于明白了承诺产生的合理信赖并作出了消费决策 ,其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不得事后以“高于法定标准”为由主张条文没用 。所以“假一罚十”承诺对经营者有约束力 ,经营者应当依约履行 。

主播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假一赔十”责任?

在直播营销里,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了解以及判断,很大部分依靠主播的推荐与评价。主播介绍产品之际,凭借生动的讲解、演示还有互动,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借助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增强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在本案里,直播间运营方明明知道案涉商品售卖价格明显比市场价格低,还凭借大量销售获取了可观的收益,然而却没有尽到对于商品真假的审核责任,像是去核实商家资质,核对商品授权文件、质检报告以及产地证明等,其在直播过程当中作出了“保真”的承诺,能够认定为明明知道广告虚假却依旧进行推荐、证明,应该和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够“美美隐形”。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A公司需向小刘退还商品价款,并且,A公司还要支付十倍赔偿,另外,直播间运营方要就十倍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主播承诺假一赔十法律效力_直播带货假货赔偿_微信直播带货要求

主播承诺假一赔十法律效力_直播带货假货赔偿_微信直播带货要求

作为新兴商业模式的直播带货,在迅猛发展的表象之下,以假充真的乱象频繁发生。在直播带货模式里面,责任主体究竟应该是谁。这需要对当前市场上流行的两种带货模式加以区分来进行分析。

(一)“自营式”主播带货,此类主播常常由店铺的老板兼任,或由高管兼任,或由工作人员兼任,又或者直接聘请专属主播,以此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推介,在该种模式之下,主播本人属于网店的一员,带货的时候能够代表经营者,符合广告主的身份,也符合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其带货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要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消费者应该直接要求经营者赔偿。

(二)“助营式”主播带货,此类主播通常是“网红、大V”,他们拥有较高知名度且有一定粉丝数量,主播只负责进行推介,所带的“货”并非其自身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是经营者,经营者需对销售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主播本身的身份价值与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等相类似。如果没有特别承诺,那么作为直播间经营方的主播或者主播所属公司,仅仅只需针对其直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以及主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 。

若广大消费者于直播间购得假货,要留意留存关键证据,对于想下单的商品,借助弹幕评论方式多问询,获主播明确回复,待对商品有清晰认知与了解后再下单,且录屏留存,保证录屏能同步展示弹幕内容,也可与商家客服再次确认,保存对应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收货记录等,从而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直播带货假货赔偿_微信直播带货要求_主播承诺假一赔十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主播承诺假一赔十法律效力_微信直播带货要求_直播带货假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经营者明明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却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致使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利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去赔偿损失,并且有权利要求获得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经营者在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此种情形下,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那么消费者能够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商品或者服务,是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其广告若虚假,造成了消费者损害,那么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还有广告代言人,应当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了消费者损害,其广告经营者,还有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广告虚假,却仍然进行设计,还有制作,以及代理,还有发布,或者作推荐,还有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供稿:周佳雲

直播带货培训